8.汽車行駛時,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 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2,400 元 以上 4,800 元以下罰鍰,並
(A)吊銷駕照
(B)車輛沒入
(C)責令申 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D)繳清罰款後牌照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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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6), C(580), D(11), E(0) #3584713
統計: A(29), B(36), C(580), D(11), E(0) #3584713
詳解 (共 3 筆)
#751809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 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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