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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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0), D(0), E(0) #3947031

詳解 (共 1 筆)

#7478089

法規依據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關鍵錯誤分析

題目主要有以下兩點法律概念的混淆:

  1. 「缺漏資格證件」不得補提

    • 廠商資格證件若有缺少或漏未檢附,屬於「不合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不合格)」,不可以事後補提證件,否則將違反採購公平競爭原則。

    • 只有在證件「內容不明確」時,得依採購法第 51 條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但不能補送原本沒有檢附的證件。

  2. 用語為「更正」非「補正」

    • 法條規範對於與標價無關之「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係允許廠商辦理「更正」(修正筆誤),而非「允許缺漏文件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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