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欠乙租金 5 萬元,丙為甲清償之。其後發現,甲早已清償完畢。丙如何請求返還該 5 萬元?
(A)向甲主張不當得利
(B)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C)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D)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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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1879), C(28), D(23), E(0) #683038

詳解 (共 4 筆)

#1129717
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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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是把租金給乙,所以要向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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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本題為典型之「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稱給付類型者,謂受損人於受損之發生,是基於有目的、有意識的增加不當得利人之財產。

首先討論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之「不當」應如何判斷,在此類型,按通說認為以原給付目的存在與否,查本案丙履行早已消滅之債務,當然為欠缺給付目的。

次按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利益移動的軌跡,即因果關係,通說係採「直接因果關係說」,亦即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害基於之原因事實與給付行為必屬統一,亦有學者稱之為利益歸著點。次查本案丙受損害與甲受利益皆源於丙之同一給付行為,故符合利益移動之軌跡。


綜上所述,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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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331
有關「第三人清償」「不當得利」的觀念:
  1. 債權已消滅:甲在丙清償之前,已經將 5 萬元租金債務清償完畢。因此,乙對甲的 5 萬元租金債權在法律上已經消滅,該債務已不存在。
  2. 乙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丙誤以為甲仍欠乙租金而為其清償(民法第 311 條第三人清償),乙因而收受了丙交付的 5 萬元。然而此時乙的債權早已不存在,所以乙收受這 5 萬元「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導致丙受有 5 萬元的財產損失。
  3. 法律效果: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79 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因此,丙應向受有不當利益的「乙」請求返還 5 萬元
選項分析
  • (A) 向甲主張不當得利:甲的債務早已自行清償完畢,丙的法律行為並沒有讓甲獲得任何免除債務的利益,甲沒有受有利益,故不能向甲主張不當得利。
  • (B) 向乙主張不當得利:如上所述,乙在債權消滅後又收取丙的 5 萬元,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丙受損害,丙應向乙請求返還。
  • (C) 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甲與丙之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不生債務不履行(民法第 227 條)的問題。
  • (D) 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丙與乙之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丙只是單方面代為清償,兩者無契約債權債務關係,故不適用債務不履行。
✅ 正確答案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B)丙應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乙請求返還該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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