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居住於澎湖,出海捕魚遭遇颱風失蹤,被宣告死亡。嗣後,甲在高雄與乙訂立買賣契約,雙方 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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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87), C(32), D(17), E(0) #25242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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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事實上真的死亡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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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是為了結束與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及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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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宣告不影響生存者在其他地方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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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147
根據臺灣現行民法與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例如最高法院民國50年台上字第2132號民事判決):
  • 死亡宣告僅具相對效力:死亡宣告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原本在「原住所地」(此題中為澎湖)法律關係的混亂,並非剝奪其身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並未真正喪失:受死亡宣告之人如果實際上還活著,他在「其他地方」(此題中為高雄)所做的法律行為,依然享有完整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因此與乙訂立的買賣契約完全有效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 (b) 無效:死亡宣告不等於真實死亡,只要甲實際上還生存,他的生存權與行為能力就不受影響,法律行為並非無效。
  • (c) 效力未定:甲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此契約不需要任何人的承認或同意,不屬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 (d) 得撤銷:此法律行為完全合法且意思表示健全,沒有民法上詐欺、錯誤或脅迫等可以撤銷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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