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小明因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阿強受損害,若阿強欲向小明請求返還其利益,請問阿強應主張 下列何種理由?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債務不履行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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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174), C(2), D(63), E(0) #1696161

詳解 (共 3 筆)

#2486333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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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642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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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244
  • (A) 無因管理(民法第 172 條): 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例如:看到鄰居失火幫忙滅火、看到鄰居路倒幫忙送醫並代墊醫藥費)。題幹強調的是「無原因受利益」,與管理他人事務無關。
  • (C)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 227 條等): 必須建立在雙方原本就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通常是契約,如買賣、租賃)的前提下。如果一方違反契約約定(如遲延給付、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D) 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 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侵權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損害賠償」(填補損害、恢復原狀),而題幹強調的是「返還利益」,兩者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不同(有些情況下可能同時成立,但題幹的文字敘述是標準的「不當得利」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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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94293
未解鎖
①這題描述的是小明得到了好處但沒有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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