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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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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10188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乙兩人共犯強盜罪,司法警察先合法拘捕甲到案,隨即移送甲至某 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以強盜罪起訴甲。某地方法院對甲進行審 理之際,乙方被合法拘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亦對乙以強盜罪起訴。 乙於被起訴後,審理甲之法院隨即傳喚乙出庭作證,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假使乙於甲審理程序中所為之陳述,與先前其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 符、不一致,請問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 犯罪之證據?(10 分)
相關申論題
(二)倘若乙於甲之審理程序中,經檢察官完成主詰問後,行使拒絕證言權, 致使無法再對其進行任何交互詰問活動,請問乙於主詰問程序中所為 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15 分)
#427603
(一)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丙之傷害事實,檢察官以丁僅頭部滲血, 故對丙做出緩起訴處分,之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始發現丁之右眼因丙 投擲玉珮撞擊之故,視力受到嚴重傷害,請問檢察官可否以此新出現 之傷害結果為由,逕對丙之上述傷害行為再行起訴?(10 分)
#427604
(二)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玉珮毀損之事實,檢察官以玉珮僅出現輕 微刮痕不算毀損,故對丙毀損行為做出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之後, 於告訴合法期間內,丁復向地檢署申告丙傷害之事實,檢察官隨即以 丙犯傷害罪向法院起訴。 請問:於一審審理程序中,丙如向法院主張,本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傷害罪與毀損罪間構成想像競合犯,因二者有不可分之關係, 故毀損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確定力亦應及於傷害行為, 故對檢察官提起丙傷害丁之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 為不受理判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分)
#427605
一、試說明環境荷爾蒙之定義,及其對人類健康之影響。(25 分)
#427606
二、試描述作業環境監測之個人採樣(personal sampling)常用之採樣策略, 並說明其目的。(25 分)
#427607
三、試說明懸浮微粒之一次粒子與二次粒子之定義及其來源。(25 分)
#427608
四、試描述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TOSHMS)之沿革與主要要素。(25 分)
#427609
一、唐代劉知幾與清代章學誠曾以「才、學、識、德」作為史家或史官的素 質或修養,今日重新回顧審視,你認為是否仍有參考價值?作為 21 世紀 從事史料編纂或史學研究者需要具備那些條件與特質,試申論之。 (25 分)
#427610
二、人物是歷史發展的要角,傳記更是史書不可或缺的一頁。人物傳記在編 寫過程中,需要參酌眾多的材料,請任選一項傳記史料(類型)介紹之 (請包含史料特色及其優缺點之評估),並論述你對現代人物傳記編寫 的看法。(25 分)
#427611
三、檔案史料是最原始的一手材料,其研究價值史家向來不敢輕忽。然檔案 的整理與保管不易,加上使用不便,以致檔案運用往往令人卻步。請論 述檔案史料的研究價值以及現今檔案整理和利用應該注意或改善的問題。 (25 分)
#42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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