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在某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乙則在公立醫院中擔任住院醫師,兩 人均屬於境內居住者,各自均獲有來自於工作亦即職業的所得。兩人在 結婚共同居住生活三年後,終於迎來所生子女丙,並且共同扶養之。甲 與乙在進行婚後第三年之綜合所得稅的年度結算申報時,提出以下主 張,請附理由說明,判斷其主張是否有理?

(一)甲與乙兩人在婚後,仍得依照個人意願,將各自獲有來自於工作職業 的所得,分開而作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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