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3 月 2 日匯款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 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 乙抗辯稱:「乙收受該 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 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 105 年 8 月 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 積欠貨款 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 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 100 萬元貨款部分, 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 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 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 得以該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 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⑴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 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 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 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詳解 (共 2 筆)

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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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498544
2021/01/17
甲應就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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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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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205134
2021/11/11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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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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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780252
2021/01/17
爭點: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消極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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