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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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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571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關於家事事件調解程序,請說明下列問題:
⑴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之調解程序,有何重要不同?(13 分)
相關申論題
⑵甲以乙為被告,主張甲受乙詐欺而結婚,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乙則主張兩造完 全基於自由意思結婚,並無詐欺情形,但現已無維持婚姻必要,反請求判決離婚 等語。請問:法院有無可能將此二事件合併調解,一舉解決紛爭?(12 分)
#38145
⑴該確定判決對丙是否有效?(13 分)
#38146
⑵該確定判決對丁是否有效?(12 分)
#38147
⑴本件請求屬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於法院裁判前須否先經調解?(13 分)
#38148
⑵本事件之審理應行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就上述第三項聲明,如法院調 查結果,認丙自幼係由丁扶養,甲、乙均不適於監護丙,則法院得否裁判對於丙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12 分)
#38149
⑴乙就本事件有無程序能力?法院應否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12 分)
#38150
⑵倘第一審法院選任丙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經審理結果,以裁定宣告終止甲、乙間 之收養關係。乙、丙得否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抗告法院應否重新為乙選任程序監 理人?於抗告程序,如乙與其程序監理人就是否撤回抗告之意見不一致時,以何 者為準?(13 分)
#38151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規定,虞犯事件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有關少年虞犯行 為是否應由司法直接介入處理,向來存有不同觀點,試就其正、反意見及折衷觀點 詳述之。(25 分)
#38152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而該法第 32 條則規定,審理 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試基於少年事件處 理的基本精神,析述此二規定對於少年在調查、審理階段之受成人陪同在場權,有 無寬嚴不一之情形?(25 分)
#38153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受收容或羈押之少年,應分別收容或羈押於何處?其立法 用意何在?試申述之。(25 分)
#3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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