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被告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正在監執行;嗣又涉及殺人罪嫌(法定刑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之住所送達傳票, 被告未到庭,檢察官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查悉被告另案 在監執行,乃借提被告到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殺人,請求速審速結並聲明放 棄辯護之權利,法院因而未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逕行審判。」試問:

⑴以上偵查程序所為傳票送達,是否合法?理由安在?(8 分)

詳解 (共 1 筆)

萬華杰 (107 司法)
萬華杰 (107 司法)
詳解 #2940135
2018/07/26
(一) 向被告之住所送達傳票並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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