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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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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17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主張其在去年向乙買下 A 屋,價金新臺幣 1000 萬元,業已付清,惟乙不僅尚未 協同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 A 屋出賣於惡意之丙,並由丙訴請乙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試問:
⑴甲如欲同時對乙和丙起訴,應提起何種訴訟?(5 分)
詳解 (共 2 筆)
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58907
2018/03/07
甲得依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2 款對...
(共 1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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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an Wei
詳解 #4173264
2020/07/25
㈠甲應對乙丙提起主參加訴訟。⒈ 依本法第...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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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⑵甲應對乙丙為何種聲明?(10 分)
#138262
⑶倘若在甲起訴後丙撤回對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對乙丙之起訴?(5 分)
#138263
⑷倘若甲在乙丙間的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欲對乙丙同時起訴,卻誤未將乙列為共 同被告,試問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5 分)
#138264
⑴本件搜索是否合法?(15 分)
#138265
⑵其因此扣得之海洛因 10 包,可否作為認定乙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有罪之證據? (10 分)
#138266
四、甲行竊 X 之住宅,適 X 歸來撞見甲在房內取物,乃將甲逮捕送交警局,X 於警局作 成警詢筆錄指證甲後移送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甲後,隨即起訴。一審法院審理中, 甲出庭否認竊盜犯行,堅稱尚未進房間,但於法院提示「X 警詢筆錄」時,則表示: 「是 X 亂說」,審理時因 X 傳喚不到,法院認定甲僅爭執該筆錄證明力,乃同意 該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據以判決甲竊盜犯行成立。一審判決後,甲選任辯護人提出 上訴,上訴理由乃以:甲並未明示同意 X 筆錄有證據能力,及被害人傳喚不到,應 再傳喚,或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規定,而不得直接適用同法第 159 條之 5 規定,試從實務與學理詳論此上訴理由是否有理。(25 分)
#138267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一庭法官張甲承辦某一民事訴訟事件,為慎重處理該訴訟事 件,張法官分別命辦事法官李乙、司法事務官王丙以及法官助理趙丁等三人,辦理 該訴訟事件相關事務,試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說明辦事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法 官助理處理該訴訟事件的事務權限內容。(25 分)
#138268
二、試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於法院開庭後因心生不滿,於法庭庭訊結束後仍不願離去,致無法關閉法庭。 法警為維護法院內安全,以強制方式將甲抬離現場,是否在其執行職務範圍?並 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12 分)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 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並說明其職掌 事務權限。(13 分)
#138269
三、我國現行法中,司法院院長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有無司法行政監督權?其 司法行政監督權範圍為何?(25 分)
#138270
四、試分述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擔任辦事法官與法務部調候補 檢察官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辦事檢察官之職務範圍。(25 分)
#13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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