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及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下列四則案例中,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簡述理由。

⑴三歲幼童甲隨同父母搭機出國,於等候登機時,因航空站的逃生門未鎖緊,遂自門窗 掉落停機坪,致受重傷。(9 分)

詳解 (共 6 筆)

jone
jone
詳解 #3291483
2019/04/15
一、國家就幼童甲所受之傷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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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普考一般行政上岸030
109普考一般行政上岸030
詳解 #3903284
2020/04/24
依據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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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
詳解 #4391743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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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鵬
陳有鵬
詳解 #3291241
2019/04/14
航空站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其設施管理上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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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鵬
陳有鵬
詳解 #3942033
2020/05/09
回3F 本題重點在航空站所以依國賠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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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人生
國考人生
詳解 #3374329
2019/05/25
無損害賠償之責任,雖逃生門是否鎖緊有注意之義務,但飛機並非是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