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乙原為夫妻,已離異,離婚後甲居住於高雄市,乙則居住於嘉義市。 二人育有現年 8 歲(國小 2 年級)之未成年子女丙,甲、丙戶籍均設於 高雄市。甲、乙離婚時約定丙之權利義務由甲行使負擔,乙則有探視權 利。甲因工作忙碌,故丙於平日(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放學)與甲之父 母(即丙之祖父母)同住於臺南市,並就讀臺南市的小學,星期五晚上 始由甲接回高雄市之住處與甲同住(或由乙依探視權約定接回嘉義市同 住),迄星期日晚上再返回臺南市祖父母家。乙工作亦忙碌,常遲誤接送 丙,或未能依探視約定為探視,甲乃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 高少家法院)聲請變更(縮減)乙之探視內容(下稱 A 案),乙得知甲 提起 A 案後,以甲未能於平日親自照顧丙或照顧不周為由,向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請求改定由乙行使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 B 案)。
(一)甲得知乙提起 B 案後,具狀向臺南地院表示子女住所地為高雄市,臺南地院無管轄權。請求將 B 案移轉至高少家法院,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詳解 #7479239
本題的關鍵在於「子女住所」與「子女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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