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二)乙違規,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因而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詳解 (共 4 筆)

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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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083134
2024/05/01
一, 乙所提起的行政爭訟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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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yiliu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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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10506
2024/05/27
(二)乙因聲請「停止執行」之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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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夏-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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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01133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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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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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346810
2025/03/25
(二)乙應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1.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進行中,若認為該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情況,行政法院得依職權、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故原則上行政處分不因訴訟開始而停止執行,惟有難以回復之虞者,仍得例外停止執行。該項停止執行並非僅指停止處分之強制執行,尚包括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等,使人民的權利獲得全面保護。
2.乙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維護其財產於判決決定前不被行政機關執行而致破產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