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乙之債權人丙[執
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下稱前案) ,
所查封之機具一組(經鑑價為 600 萬元)為甲所有,非屬乙所有,請求
撤銷該項執行程序;並於訴訟繫屬中,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
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倘甲供擔保而停止執行程序後,在訴訟進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丁亦 持有效之執行名義(執行債權 300 萬元) ,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 (後案),被併入前案執行。此時,丁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執 行法院拒絕所請,是否有理?甲為達其停止執行之目的,應如何處 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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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5075
執行法院拒絕丁的聲請是否有理?甲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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