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 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 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

(二)若於法院審理時,丁和乙、丙達成協議,二人願共同賠償甲五十萬元而成立和解,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該和解之效力如何?(30 分)

詳解 (共 2 筆)

Kareobana
Kareobana
詳解 #6317293
2025/02/27
(二)該和解無效 本題涉及之爭點為,無...
(共 6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詳解 #7082999
2025/11/13
我國民事訴訟法與民法規定,說明和解效力...
(共 6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