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委由乙報關行,於 114 年 6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15 日間,向主管機關報運進口德國產製某品牌汽車共計 6 批,經主管機關准以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再就完稅價格加以審查。後經查價結果,主管機關以第 3 年保固費用漏未申報,而認 A 公司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稅費之情事,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按所漏關税額處以 2 倍之罰鍰、按所漏營業税額處以 1.5 倍之罰鍰、按所漏貨物税額處以 5 倍之罰鍰,A 公司不服,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請問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七、其他有漏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