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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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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警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9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 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 犯嫌疑重大者(第 1 項第 1 款)。………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 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 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 2 項)。試依上開規定詳答:
⑴何謂現行犯?何謂準現行犯?上開第 1 款所規定之「現行犯」有無包含「準現行 犯」在內?(10 分)
相關申論題
⑵何謂「情況急迫」?何謂「不及報告檢察官」?(15 分)
#91276
⑴ A 公司及乙可否分別選任甲為告訴代理人或自訴代理人,對 B 公司及丙提起詐欺、 傷害告訴及自訴?何故?(10分)
#91277
⑵乙就所涉槍擊丙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嫌及非法持有槍械罪嫌起訴 後,審判中甲經審判長許可被選任為乙之辯護人,則甲可否以辯護人身分赴羈押 處所接見乙?(8 分)
#91278
⑶承上述⑵,乙被提起公訴後,可否於審判程序中反訴丙傷害、詐欺?(7 分)
#91279
一、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 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 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 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這個「財產來源不明 罪」在法理上有無可議之處?(25 分)
#91280
⑴我國政府發行有使用期限之消費券。
#91281
⑵人民幣。
#91282
⑶金融卡。
#91283
⑷護照。
#91284
⑸土地所有權狀。
#9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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