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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
六月十五日之本票一張,持向乙借款。該本票到期,甲未付款清償,並一再藉詞敷
衍乙,同時欲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出脫。乙有所風聞,爰於提起清償
借款本案訴訟前,聲請假扣押。嗣法院裁定准乙供擔保二百萬元後,就甲之財產在
六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甲供擔保六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乙乃在供
擔保二百萬元後,聲請法院就甲之前開土地為假扣押之執行,法院於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日執行查封。然前開土地甲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出賣與丙
,惟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析論下列各問題:
⑴若甲怠於提供擔保金,而丙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可否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 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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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2126
假扣押的執行與撤銷 若甲怠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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