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經營事業有成,與妻育有一幼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滿。甲欲聘請管家,
提供膳宿(於甲家內),要求應有相關證照且無犯罪前科。甲僱用具備相
關證照之乙,約定僱用期間 2 年。某日甲意外發現,乙曾有性侵兒童之前
科。試問:
⑵嗣後,甲另透過人力仲介公司聘請丙為管家,為此共支付 2 萬元費用。 試問,甲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10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1 筆。
詳解 (共 4 筆)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3373597
增加其他訂約成本依184請求損害賠償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千夏-人事行政
詳解 #3459433
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因為乙故意應聘行為,所花費時間與2萬元金錢,再次聘僱丙,故甲可要求乙負擔契約期間之損害賠償責任
allpagogo
詳解 #3434909
損害賠償184條
李沂諮
詳解 #3305400
萱應該賠償合約損失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milia Fang
私人筆記 #1401457
(二)甲可對乙請求支付2萬元費用。 1...
(共 1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