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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原係乙機關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機關認甲有不
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
警正二階督察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請附理由詳述:
⑵甲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是否 合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fssh62315
詳解 #3731637
(2)甲提起行政訴訟為合法(含標點符號,...
(共 4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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