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42340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115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三、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 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文章。該專欄營運皆由平臺系統自 動處理,甲僅單純提供文稿,然因訂閱人數眾多,甲每月自該平臺獲取 之「訂閱分潤」高達新臺幣十餘萬元。因該專欄頗具業界影響力,某知 名跨國科技公司 A(非甲所屬機關之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遂主動邀請 甲於週末期間擔任無給職之外部法遵諮詢委員。雙方約定甲不領取薪 資,惟 A 公司每年會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於新臺幣數十萬元之公 司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予甲,作為其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甲 未向所屬機關提出任何申請或備查,即逕行允諾並參與 A 公司之週末諮 詢會議。甲之所屬機關知悉後,認定甲前述二行為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之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規定,擬移送懲戒。甲則提出以下抗辯:撰 寫專欄並獲取分潤,純屬個人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且於 下班時間為之,毫無怠忽職守;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非屬常態受僱,且 該公司非其監督對象。試問: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 旨,甲「開設付費訂閱專欄獲取分潤」以及「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並受 領股票選擇權」之行為,是否適法?請附具理由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