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為某中央部會所屬 A 局之薦任第九職等科長。A 局局長乙(簡任第十三職等)治軍嚴明,常於非上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辦繁重業 務,要求甲須「即時已讀並辦妥」,且屢次於跨部門之公開會議上,以「無腦」、「米蟲」、「這點事都辦不好不如辭職」等貶抑性言詞辱罵甲,致甲罹患重度憂鬱症並取得醫療診斷證明。甲遂向 A 局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A 局依規定成立「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由 A 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委員包含局內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兩名外部專家。甲於調查程序中主張:副局長及局內主管皆為局長乙之下屬,有受長官職務權力壓迫而為不公決議之虞,具狀申請該等內部委員迴避。A 局以「依法組成, 並無偏頗之具體事證」為由駁回迴避申請。最終,調查小組認定乙之行為僅屬「求好心切之嚴厲領導管理風格」,決議「職場霸凌不成立」。甲 對此決議極度不服,為準備後續救濟,依據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向 A 局申請提供「完整之霸凌調查報告」及「調查小組會議紀錄」。 A 局卻以「該等資料屬機關內部意思決定之準備作業」,且「涉及局長乙 及其他受訪談同仁之個人隱私」為由,全部予以拒絕。試問:
(二) A 局拒絕提供「霸凌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 甲身為當事人,其「資訊獲知權(卷宗閱覽權)」與「他人隱私權/內部作業保密」發生衝突時,依法應如何衡量?(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