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因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經主管機關查獲,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3 條
第1款規定予以裁罰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之處分。實務上,為避免經吊扣駕駛執照者不
繳送其駕駛執照時,須再次對該違章事件為加倍吊扣期限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
遂以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方式,於同一裁決書中,分別作成下列三種內容之處分。其
裁決書主文記載如下:
⑵甲逾期未依⑴所定期限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三十日繳送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吊 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甲並應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駕駛執照繳送主管 機關(B 處分);其仍未依限繳送者,自十五日繳送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吊銷其駕駛 執照(C 處分)。 試問:本件裁決書主文⑵之記載(即 B、C 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詳解 #1767646
參考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共 2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