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甲持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民國 114 年 6 月 6 日,甲免除乙之全部債務,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復於同年 7 月 7 日持原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請詳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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