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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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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122051
> 申論題
一、在社會中存在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的迷思(myth) ,阻礙了大眾對於家庭暴力的認識,並限制專業實務工作的推展。試舉五項常見的家庭暴力迷思為何?並說明這些迷思對社會之影響。(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兒童少年面臨失親時,常會發展出一些喪親的反應模式。Kubler-Ross 提出當兒少面對此失親創傷會有五個階段反應,試述此五個階段為何?專業人員可提供那些協助與服務來度過喪親痛苦?(25 分)
#519529
三、為了維持兒童最佳利益(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兒童保護社工應儘量不採取兒童家外安置,而採用家庭重建模式(Homebuilder model)或密集式家庭維繫(Intensive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的家庭維繫取向。 請問此兩種方案之共同要素為何?(25 分)
#519530
四、2023 年 5 月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第 2 期計畫,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服務模式。試述此服務模式的核心價值與原則, 並比較以家庭為中心的工作取向與個人中心取向之差異。(25 分)
#519531
一、甲生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時,其名下有 A 車、B 地及 C 存款。惡意之丁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 對於 A 車、B 地之管理,逕自占有、使用收益,又擅自提領 C 存款。十 年後,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 返還 A 車與 B 地,復依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存款。對此,丁以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而拒絕返還。請問丁拒絕返還,是否有理?(30 分)
#519532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甲乙其後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監護 權由乙行使之。甲嗣與丁女結婚,並收養丁與前夫所生之戊女。甲另與 有夫之婦過從親密,生下己男,甲對己照料有加。甲復與未婚女子譜出戀情,生下庚女,但甲對庚未曾聞問。俟丁查知上情,甲遭丁故意下毒致死,惟甲於臨終前以遺囑指定其母辛為丙之監護人。請問誰是甲之繼承人?誰又是丙之監護人?(35 分)
#519533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4 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 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 經查該遺囑內容為: 「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 於 99 年 5 月死亡,丙於 100 年 3 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 損,遂於 102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張?(35 分)
#519534
一、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 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25 分)
#519535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 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 ,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 分)
#519536
三、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案塗銷紀錄等訴求。試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引入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25 分)
#519537
四、15 歲少年甲與 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 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
#51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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