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大流行,發布下列公告: 「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 應暫時停止出國(境)。」請問上述行政行為之性質為何?(25分)
詳解 (共 10 筆)
【擬答】
教育部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 應暫時停止出國(境)。」以上公告之法律性質為行政程序法§92第2項之『對人之一般處分』,茲說明如下:
(一)該公告究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1.依AP\"§150之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行政處分:
(1)按AP\"§92第1項之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處分其主要特徵在於具有規範作用,亦即對於權利或義務產生規制作用,或發生、消滅、變更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對法律關係有所確認。
(2)此項特徵之認定,主要著重於「行政行為是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而法律效果發生與否之判斷,應就行政機關表示於外部之客觀意思予以認定。只要具有規制作用,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均可視作行政處分。
(二)該公告應為「對人的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92第2項)
1.對人一般處分:係指行政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2.例如題意,教育部(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此項作法乃屬對『具體事件』之規制,其所規範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其所規制之對象為「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故應具有『一般性特徵』,且管制範圍僅限於『非經專案許可, 應暫時停止出國(境)』,而可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三)綜上所述,教育部之公告,乃行政程序法§92第2項之「對人之一般處分」,理由如下:
1.該公告行政機關教育部有關「公法事件之行政行為」。
2.該公告係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涉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憲法§10),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變動。
3.該公告為「公權力措施」之「高權行為」,乃行政機關就公法上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4.教育部之公告,係立於統治權之地位,單方意思表示,以「拘束」相對人之行為。
5.教育部之公告,係就「具體事件」,對象為一般性特徵而確定其範圍的多數人所為之處分。
依釋690之意旨 應無違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