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外國籍女性甲與我國籍男子結婚 1 年後,甲為使其家鄉表妹嫁來臺灣, 乃於臉書社團網頁刊登其表妹數張生活照與徵婚對象條件,請臺灣男子 有意願者與甲聯絡。請說明甲之行為觸犯何法?依法如何處罰?(25 分)
詳解 (共 1 筆)
PD110028
詳解 #7502194
一、 題目核心與問題意識
本題核心在於外國籍女性甲,為使其母國表妹能與我國男子結婚,於網路社群平台(臉書)公開刊登徵婚照片與條件之行為,是否違反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刊登廣告之規定。以下就甲之行為所觸犯之法令與行政處罰責任,分項說明之:
二、 甲之行為觸犯之法規
甲於臉書社團刊登表妹生活照與徵婚條件之行為,觸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關於「禁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規定。其具體法理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 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定義:指居間媒合我國國民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雙方認識並締結婚姻之行為。本案中,甲欲將家鄉外國籍表妹介紹給臺灣男子結婚,屬於跨國(境)婚姻媒合範疇。
- 廣告之認定(使用公眾得知之方式):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不以營利為必要:本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婚姻商品化、避免物化女性,並健全跨國婚姻環境。縱使甲之動機僅係基於親情、純屬私人義務性質(幫表妹找對象)且未收取任何報酬或期約利益,但法律對於「刊登跨國婚媒廣告」之主體規定為「任何人」,亦即不論營利與否,只要將資訊透過網路等公眾管道對不特定人公開散布,即落入該條文之禁止範圍。甲於臉書社團公開貼文並留下聯絡方式,已使不特定大眾得以知悉,構成違法廣告之客觀要件。
三、 依法處罰之法律依據與效果
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查獲甲之違法行為後,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8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行政裁罰,其處罰內容與裁量基準如下:
- 罰鍰金額: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按次處罰:若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或刪除貼文,甲仍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 不知法律不得免責: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甲縱使因剛來臺灣1年、不熟悉我國法令而違法,仍應受罰。惟主管機關在裁處時,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酌甲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親情動機等情節,於法定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的範圍內,從輕給予適當之裁量(例如處最低額度10萬元罰鍰)。
四、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跨國婚姻媒合採行「公益化」與「去商品化」原則,嚴格禁止私人或機構以廣告方式招攬跨國婚姻。外國籍女性甲雖出於好意協助親戚,但其在網路社群刊登帶有徵婚性質之廣告已明確觸法,主管機關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8條第1款,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