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二人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甲未得乙之同意,將 A 地出賣給丙。因甲遲未移轉 A 地之所有權給丙,丙乃以甲為被告,主張 依上述之買賣契約,訴請為 A 地所有權之移轉。試問:此訴訟是否當事 人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BB
BB
詳解 #3464336
2019/07/06
本件訴訟僅以甲為被告,有當事人適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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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171655
2020/07/24
⒈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依題示甲、乙二人共有A地,而甲未得乙之同意,將A地出賣給丙,其債權性質之買賣契約自為有效,又丙以甲為被告,主張與甲之買賣契約並請求為A地所有權之移轉,故丙之當事人適格自無欠缺。
⒉依前所述,雖買賣契約為有效,但甲於未經乙同意仍無權就A地而為移轉,故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法院應向丙闡明依債務不履行以請求甲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以避免丙提起無意義之訴。
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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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66329
2024/07/16
1.本件訴訟僅由甲為被告,當事人適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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