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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民法#48538
> 申論題
一、甲於 75 年 2 月 3 日向乙貸款 1 千萬元,期限 2 年,立有借據,並以自己所有土地設 定抵押權予乙為擔保,甲取得借款後於該土地建屋並出租予 A。後乙於翌年因意外 身亡,繼承人丙於 79 年 4 月 1 日整理檔案才發現此一借據,立即向甲催討,甲卻相 應不理。而丙因忙於國外事業,無暇顧及,直至 94 年 2 月 1 日才又向甲催討返還借 款,但甲卻以時效完成拒絕返還,甲是否有理?丙又可以如何行使其權利?(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萬華杰 (107 司法)
詳解 #2921838
2018/07/17
(一) 甲以時效完成拒絕返還,有理 1...
(共 7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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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wang Chen
詳解 #2838904
2018/06/07
111111111111111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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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二、乙向富商友人甲承租其所擁有鄰近湖邊別墅一棟及遊艇一艘,期限 7 年,立有書面 租約,甲並答應乙於租賃期間借用卡車一輛以便於載送遊艇至湖邊。由於言談甚歡, 甲當場向乙表示願意贈送自己收藏名畫一幅,並另立書面,以示誠意,但甲卻遲遲 未交付。事隔 2 年後,甲生意失敗為籌措資金,故將別墅、遊艇及卡車一併出售予 A。 從而 A 以所有權人地位請求承租人乙返還別墅、遊艇及卡車,乙可否分別拒絕,理 由何在?又乙向甲請求交付畫作,甲可否拒絕,理由何在?(20 分)
#168924
三、乙以 80 萬元向古董商甲購買古董花瓶一只,付定金 15 萬元並約定交貨日期、且於 交貨時同時付款。後甲遂依約妥適包裝花瓶,令其店員 A 小心將貨送至乙家,無奈 A 開車過猛致交付乙時打開包裝,花瓶已破碎;而事實上乙向甲購得花瓶後立刻以 90 萬元出售予丙。請問乙如何請求賠償,依據何在?(20 分)
#168925
四、老翁甲擁有多棟房屋,與妻乙育有丙男並收養丁女。甲乙對於丙過於寵溺而將甲名 下價值 2 千萬元之兩棟房屋贈與丙並完成過戶。未料丙仍認為不足,對甲百般強索, 甲則嚴加拒絕,並另立遺囑表示將遺產全部留給丁女。丙不滿甲之責罵,竟預備殺 甲未遂,被判刑 1 年。甲痛心憂傷,致生病臥床,經 1 年半後死亡,留有遺產 5 千 萬元。乙母悲傷之餘,對丙表示撤銷該贈與並拒絕丙之繼承。就本案老翁甲之遺產 應由何人繼承,繼承金額為何?(20 分)
#168926
五、甲乙夫妻,甲夫因詐欺罪被判刑 5 年,服刑期間乙與富商丙通姦生一子 A,丙則定 期提供生活費直至甲服刑期滿出獄,當時 A 已滿 3 歲。出獄後甲或乙各可否訴請法 院判決離婚?又 3 年後如甲乙經協議而離婚,對於甲 A 間之親子關係,甲、丙各可 否提起否認之訴?另子 A 可否對甲提起否認之訴而對丙提起認領之訴?(20 分)
#168927
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成立和解契約,約定讓乙分期償債,但乙應於每月 1 日上午 10 時前將分期支票送至甲住處,如有違反即喪失分期利益。設乙於如期交付數次支票 後,有一次因交通阻塞,於上午 10 時 30 分始送達支票,雖曾先以行動電話向甲說 明原因,但甲仍拒絕受領,並訴請乙償還所餘全部債款。設法院調查發現,雙方約 定上午 10 時前交付分期支票,目的在使甲能於上午 11 時前軋入銀行進行票據交換, 另甲之往來銀行設在甲住處附近。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168928
⑴若 A 電腦公司仍向甲請求返還上開新台幣十萬元之借款,甲是否有理由拒絕 A 電腦公司之請求?(10 分)
#168929
⑵此外,A 電腦公司尚得向何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台幣十萬元之金額? (15 分)
#168930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 A 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三分之一。三人就 A 地之 管理,達成如下協議:「A 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 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甲則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萬元,但為確保甲在 A 地之投資收益,A 地在十年內,任何人均不得請求分割」。五年後,乙、丙二人因 資金周轉需要,將其應有部分共同出賣於丁,並辦妥登記。丁受讓應有部分後,認 為 A 地由甲經營收費停車場,不符經濟效益,乃與甲協商,願意支付一筆對價,請 求甲將 A 地交由其經營餐廳。由於甲在 A 地上經營收費停車場,收入頗豐,因而 拒絕丁之請求。丁之請求遭甲拒絕後,隨即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A 地。 針對丁之起訴,甲提出如下之抗辯:第一,乙、丙二人,未經甲之同意即將各自應 有部分轉讓於丁,對甲不生效力;第二,依據甲、乙、丙三人間有關 A 地十年內不 得請求分割之協議,丁應受此一協議之拘束,自不得請求分割 A 地。 針對甲之抗辯,丁提出如下之反駁:第一,乙、丙二人將各自應有部分轉讓於丁, 已經超過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當然發生效力;第二,甲、乙、丙三 人間有關 A 地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之協議,未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丁自始不知 此一協議存在及其內容為何,自不應受此一協議之拘束;第三,此一協議,自成立 迄今已逾五年,其約定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期限太長,顯不合理,應不生效力。 請就本事例所涉及的法律爭點,附理由分析說明甲與丁上開主張,何者有理由,何 者無理由。(25 分)
#168931
四、因戶政機關駁回甲男乙女結婚登記之申請,甲乃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期 間甲赴大陸認識丙女,並於大陸結婚,婚後甲丙返台,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戶 籍人員告知甲先前之行政救濟為有理由,准許甲乙之結婚登記,因而不受理甲丙結 婚登記之申請,此時丙已懷有胎兒 A,甲一時怒急攻心而死,留下鉅額債務。試問: 甲之繼承人為何人,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債務應負何責任?(25 分)
#168932
⑴甲與 B 所完成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15 分)
#16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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