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戶政機關駁回甲男乙女結婚登記之申請,甲乃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期 間甲赴大陸認識丙女,並於大陸結婚,婚後甲丙返台,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戶 籍人員告知甲先前之行政救濟為有理由,准許甲乙之結婚登記,因而不受理甲丙結 婚登記之申請,此時丙已懷有胎兒 A,甲一時怒急攻心而死,留下鉅額債務。試問: 甲之繼承人為何人,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債務應負何責任?(25 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吐納之間
私人筆記 #2580846
(一)甲乙間與甲丙間婚姻之效力為何? ...
(共 6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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