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甲 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給 付該 100 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 100 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 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 100 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 1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 在?(25 分)

詳解 (共 3 筆)

李勝恩
李勝恩
詳解 #1842979
2017/03/18
不,起訴乙之效力,亦及於此一部分,故不得追加起訴,亦不得另行起訴,一並審判即可
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174911
2020/07/26
⒈ 依本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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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6036734858
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58917
2018/03/07
擬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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