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法制作業之目的在於依法行政,試論我國依法行政之意義與內涵並舉大法官相 關解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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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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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警察法制作業之核心目的在於落實依法行政原則。此原則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石,旨在規範國家權力的行使,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以下為您詳細論述我國「依法行政」之意義、內涵,並結合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之相關重要解釋與判決進行說明:

一、 依法行政之意義

依法行政原則是指一切行政權力的行使,均須受到法律的拘束與規範。行政機關非經法律授權,不得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且行政行為之內容亦不得與現行法律相牴觸。

在警察法制的脈絡下,警察機關擁有干預人民自由(如臨檢、盤查、扣留)的強大權力,因此更須嚴格遵守依法行政,以防止國家權力濫用,達到法治國「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秩序」的雙重目標。

二、 依法行政之內涵

依法行政原則在法理上主要分為兩大核心內涵: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1.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 含意:指法律為國家最高位階的行政規範。行政行為及一切行政法規(如命令、行政規則),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 核心要求:下位階的法規範若與上位階的法律牴觸,該下位階法規範即屬無效。
  • 大法官解釋實例:
    • 釋字第 588 號解釋:內政部警政署曾訂定函釋,規定「辦理限制役男出境」之相關程序。大法官認為,該函釋涉及限制人民之遷徙自由,且其內容與母法(法律)之意旨不符,牴觸了法律優位原則,因而宣告該函釋違憲無效。

2.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 含意:指行政機關在採取特定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的明文授權作為依據,不能自發性地限制人民權益。
  • 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第 443 號解釋): 國家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並非所有事項都必須由立法院親自制定法律。大法官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 憲法保留: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須依憲法第 8 條規定。
    • 絕對法律保留:涉及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之事項,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其他自由權利(如財產權、集會自由)之限制,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但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須具體明確(授權明確性原則)。
  • 大法官解釋與警察實務實例:
    • 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臨檢案):
      • 案情與內涵:早期警察執行臨檢僅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然而該條例僅是組織法與勤務編排的規定,並非干預人民權利的「作用法」。
      • 宣告:大法官指出,臨檢影響人民之行動自由與隱私權,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由於當時缺乏明確的作用法依據,大法官宣告相關實務作法違憲,促使立法院隨後制定了專門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成為警察依法行政的重要 milestone。
    • 釋字第 718 號解釋(緊急集會遊行案):
      • 案情與內涵:針對《集會遊行法》中對於「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仍採取「事前許可制」進行審查。
      • 宣告:集會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大法官認為對於這類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前申請的集會,若仍強制要求事前許可,已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必要程度,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宣告該部分條文違憲。

三、 結論

綜上所述,警察法制作業的健全與否,直接影響到一國法治的純度。我國依法行政原則不僅要求警察機關「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法律優位),更要求在採取干預手段時「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做」(法律保留)。從釋字第 535 號等重要解釋可看出,司法實務不斷鞭策警察法制由傳統的「職權主義」走向現代的「法定主義」,使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同時,亦能精準守護憲法保障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