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甲懷疑某地區工廠廠房夜晚燈火通明,用電量爆增,進出人員複雜, 工廠負責人 A 及員工 B 涉犯製造毒品罪,為逮捕相關人等及蒐集證據, 如何聲請通訊監察及調取通信紀錄?(25 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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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32084
2026/10/03

 

關於警察甲因懷疑工廠負責人 A 及員工 B 涉犯製造毒品罪,欲聲請通訊監察(即監聽)及調取通信紀錄,應依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具體聲請與調取程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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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訊監察(監聽)之聲請程序
通訊監察涉及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之重大限制,於偵查中採取嚴格的法官保留原則(通保法第 5 條)。
  1. 實質要件之審查

    • 重罪原則:A 與 B 涉犯之「製造毒品罪」,不論係製造何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其最輕本刑均在 5 年(如第四級毒品)或 7 年以上(如第三級毒品),符合通保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重罪原則。

    • 必要性與關聯性:工廠夜晚燈火通明、用電爆增且人員複雜,有事實足認兩人涉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同時需符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最後手段原則(比例原則)。

  2. 程序與聲請方式

    • 報請檢察官聲請:警察甲身為司法警察(官),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之權限。甲應檢具上述工廠異常之偵查報告及相關事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由檢察官向該管法院書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得執行監察。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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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信紀錄之調取程序
依據最新修正之通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通信紀錄與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程序已有重大變革,針對特定犯罪類型放寬了事前之法官保留限制。
  1. 特定犯罪免事前令狀(通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

    • 本案 A 與 B 涉犯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屬於通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所明文列舉之特種重罪案件。

    • 只要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與本案偵查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執法機關得免去事前向法院聲請調取票之程序。

  2. 司法警察官之調取與程序補正

    • 逕行調取:警察甲依該項規定,得逕行向電信事業者調取 A 與 B 之通信紀錄。

    • 程序陳報與補發:

      • 甲逕行調取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許可。

      • 並且必須在調取後 48 小時內,報請該管法院補發調取票。

    • 法院之事後監督:法院受理補發聲請後若認為不應准許,應於 24 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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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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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通訊監察(監聽)

調取通信紀錄(通聯紀錄)

主要法條

通保法第 5 條

通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

令狀原則

事前法官保留(須先取得通訊監察書)

事後審查補發(因屬毒品罪,得逕行調取)

警察甲之程序

報請檢察官 →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

逕行調取 → 立即報請檢察官許可 → 48小時內報請法院補發調取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