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與眾人深夜飆車競駛,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凌晨 2 時許,A 被帶至警局,員警先告知 A 可拒絕夜間詢問,因 A 明確表示同意詢問,警員開始製作筆錄。警詢經過 1 小時,A 頻頻打呵欠,並說「非常睏」、 「忍不住了」。警察為了不讓 A 入睡,持續拍觸 A 肩膀,A 遂在半睡半醒之間作出不利之自白。請分析其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詳解 (共 2 筆)

113法警考生
113法警考生
詳解 #6194223
2024/08/17
本題爭點涉及夜不訊原則及疲勞訊問禁止原則...
(共 5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繼堯
繼堯
詳解 #6468565
2025/06/09

本題涉及被告自白的證據能力,關鍵在於該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排除其證據能力。

依刑訴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如非出於任意,不得作為證據;第2項進一步規定,自白若係於違法審問中所為者,亦不得作為證據,除非有其他證據足以佐證其內容。是以,被告供述之任意性為判斷其證據能力之重要標準。

本案中,A在深夜飆車後遭警方依現行犯逮捕,凌晨2時被帶至警局。警方雖有告知其得拒絕夜間訊問,A亦明確表示同意,形式上訊問並無違法。然而,訊問約進行1小時後,A頻頻打呵欠,並稱「非常睏」、「忍不住了」,顯見其精神狀態已呈現極度疲倦。警方為避免其入睡,持續拍觸其肩膀,使A在半睡半醒的狀態下作出不利自白。

此種情況雖無明顯強制手段,但已屬不當干預被告身心狀態,使其在無法集中思考、判斷與表達的情況下被迫作答。實務見解亦認為,如被告於疲憊、神志不清時所為供述,難認為任意。因此,即使夜間訊問形式合法,惟被告非於清醒自願情況下所為之自白,仍應屬非任意。

綜上,A在精神疲勞、意識不清情況下所作之不利自白,欠缺任意性,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