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三對於李四的案件提起公訴,法院諭知無罪判決,張三不服,提起上訴。後張三調任高等檢察署,該案件輪分至張三,由其辦理。請問,張三是否應迴避?(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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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
Asa
申論題作答 #105969
92 分
92 總分
題意符合度
95分
論證結構
88分
語言表達
92分
9分5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9
(一)檢察官與法官中立職能本質之差異 1. 2. (二)下級署職務參與不屬法定迴避...
(一)檢察官與法官中立職能本質之差異1.依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法官迴...
解鎖 221 字
穆德皮吉恩
穆德皮吉恩
申論題作答 #105608
75 分
75 總分
題意符合度
75分
論證結構
72分
語言表達
82分
5分53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9
(一)張三無須迴避 1.刑訴參與前審之迴避規定與檢察官準用規定 2.闡述參與前審...
(一)本案檢察官張三於高等檢察署承辦李四之案件無須迴避 1.按刑事訴訟法17條1...
解鎖 425 字
中
申論題作答 #82255
47 分
47 總分
題意符合度
48分
論證結構
45分
語言表達
50分
16分49秒 總時間 4 人解鎖 2026.06
1.法官迴避 2刑事訴訟法第26條,檢察官准用
1.法官迴避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巷 因參與前審,而應自行迴避。 並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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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t.01272019
hst.01272019
申論題作答 #49864
65 分
65 總分
題意符合度
70分
論證結構
60分
語言表達
65分
26分43秒 總時間 4 人解鎖 2026.05
17:法官迴避 18:被告聲請法官迴避 22:停止訴訟 26:檢察官迴避
張三應無庸迴避。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迴避原則,如遇有法官為迴...
解鎖 297 字 4 人已解鎖
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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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作答 #48096
84 分
84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5分
論證結構
80分
語言表達
88分
7分48秒 總時間 9 人解鎖 2026.05
ㄧ. 破題:檢察官張三無須迴避,其執行職務合法。 1. 題目中:檢察官張三在地...
解鎖 408 字 9 人已解鎖
hst.012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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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作答 #2238
72 分
72 總分
題意符合度
100分
論證結構
50分
語言表達
60分
11分54秒 總時間 7 人解鎖 2026.02
迴避原則適用於法院 避免球員兼裁判
張三無須迴避。 (一)於一審時由張三對於李四的案件提起公訴,然後張三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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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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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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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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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89038
2025/06/17
張三檢察官應該迴避。 雖然張三檢察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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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司特一定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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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88589
2025/08/04

三、張三是否應迴避,討論如下:

 

(一)迴避之意義

迴避之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公平審判,維護人民訴訟權,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法官迴避之依據,於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7條及第18條皆有明文。

 

(二)檢察官迴避之規定

  1. 按本法第17條第八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應自行迴避: 八、曾參與前審之裁判。
  2. 次按釋字第178條解釋意旨,基於審級利益,第17條第八款之「前審」專指下級審。
  3. 再按本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迴避:二、法官有前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4. 末按本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事官、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事官、書記官或通譯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三)查,本件地檢署檢察官張三曾對李四之案件提起公訴,嗣後該案上訴,張三調任高檢署,該案件仍輪分至張三辦理,參照本法第26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三不能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執務而迴避。惟若李四有其他客觀事實足認張三辦案有偏頗之虞,仍得依第26條準用第18條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迴避。

 

(四)準此,張三毋庸自行迴避,惟若李四足認張三辦案有偏頗之虞,仍得聲請迴避。

PD110028
PD110028
詳解 #7329606
2026/04/01

一、 結論

檢察官張三 不需要迴避。

二、 法律依據與理由

檢察官迴避之法源與準用限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 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之迴避準用同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然而,法官迴避中所謂的「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第 17 條第 8 款)是指法官曾以「審判者」身分參與下級審裁判,為避免心證先入為主而須迴避。

檢察官職務之單一性與追訴連續性

非審判者角色:檢察官在第一審的角色是「訴訟當事人」(控方),而非「裁判者」。因此,檢察官轉任上級審後繼續辦理同一案件,並不存有「法官審查自己先前判決」的自我審查矛盾問題。

檢察一體與追訴義務: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張三在地檢署時認為被告李四有罪而起訴並上訴,調任高檢署後繼續支持該訴訟主張,係屬職務之延續,符合檢察機關追求事實真相與正義之職責。

實務見解之確認

我國實務界與最高法院普遍認為,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自行迴避之規定(如第 17 條各款),除與檢察官職務性質相容者(如配偶、親屬關係等)外,關於「參與前審裁判」之規定,於檢察官辦理案件時並無準用之餘地。因此,張三參與第一審起訴與第二審實行公訴,均屬合法執行職務。

三、 總結

檢察官的角色定位是「控方」而非「裁決方」,法律並未禁止檢察官在不同審級中針對同一案件持續進行追訴。張三辦理該上訴案件,不僅不違反迴避規定,反而是其偵查心證之貫徹與職責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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