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學生甲於手機專賣店竊取智慧型手機一支,老闆當場發現後,將甲扭送至警察局。 警員詢問甲後,認為甲坦承犯罪並深感後悔,且無其他前科紀錄,遂將甲責付給甲 父母帶回,並交代日後隨傳到案。試問警方此一處置是否適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林宇謙
詳解 #6405789
(一)警察未追究老闆扭送甲之妨害自由行為是否適法
1.老闆依法得逮捕現行犯甲
依刑事訴訟法88條第一項規定,現刑犯不論何人得逕行逮捕。又本法第88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現者為現行犯。依題意,甲在手機專賣店竊取手機被老闆當場發現,自屬前開第88條第二項現行犯,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老闆得逕行逮捕。
2.老闆執行逮捕未違背法定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應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發。依題意,老闆逮捕後即扭送至警察局,符合逮捕後即送交偵查機關之規定,並未違背法定程序而屬合法。
3.老闆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依刑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申言之,行為雖構成妨害自由罪的構成要件,然因其為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如前所述,警察未追究老闆之妨害自由行為應屬適法。
(二)警察將甲責付其父母是否適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警察逕行將甲責付給父母未經法官詢問後判斷是否有羈押必要,因此行為不符合規定而屬不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