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於擬考列丁等之公務人員,應給予何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公務人員對丁等考 績之評定,得如何救濟?(25 分)

詳解 (共 3 筆)

kamui
kamui
詳解 #4014423
2020/05/29
(一)考績丁等應予免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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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阿哲
詳解 #1715990
2015/09/21
可參考釋字第243號解釋、第298號解釋及第491號解釋
船長
船長
詳解 #1706197
2015/06/10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非依本法規定應予考列丁等人員之情事,不得考列丁等。 一、擬考列丁等人員,由考績委員會檢視有無不應考列丁等之事由,並應依考績法,給予該等人員申明理由。 二、救濟: (一)考列丁等,實已影響公務人員之身分,故法律應予明確規定。 (二)考評人員評擬後,應由考績委員會覆核,並予人員申明理由,有無符合考績之情事。 (三)不服考績之評等,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認為有損及權益者,得向服務機關提出復審,服務機關於20日內裁定依原處分時,應繕具理由書送公保會。公保會於30日內實施複審並於三個月內為復審決定。復審人不服復審決定時,得提行政訴訟。 (四)服務機關認為復審有理由時,得撤銷該丁等考績之決定並為其它決定,但不得為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