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 A 意圖營利,而於 105 年 12 月 25 日,向某 B 販入毒品海洛因 1 公斤俟機出售, 惟尚未賣出即為警於同年 12 月 31 日查獲,試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說明某 A 應構 成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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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50555
2026/10/07

 

本案主要涉及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在尚未尋得買主或賣出前即被查獲,其行為在實務見解上的演變與最終定性。
本案 A 的行為,依目前(包含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之實務見解,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以下依據我國實務見解的重大變革,詳細說明 A 應構成之罪名與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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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行最新實務見解: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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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針對「販入後未賣出」之定性已達共識,認為 A 僅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1. 販賣既遂之定義(釋字第792號解釋):
    依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販賣既遂罪以銷售賣出、交付買受人為限;單純以營利為目的「販入」因未造成擴散實害,非屬既遂。

  2. 販賣未遂之著手時點(刑事大法庭109年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指出,成立販賣未遂須客觀上有對外行銷、議價等「尋找買主」之著手行為。本案 A 尚未進行尋找買主之動作。

  3. 法律適用結論:
    A 既未著手販賣而不成立未遂,但其基於營利意圖販入並持有海洛因,符合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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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務見解之歷史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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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階段

實務代表見解

對本案 A 之犯罪定性

第一階段 (傳統實務)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既遂」(有購入行為即完成)。

第二階段 (101~109年間)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762號判決等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販入視為著手,未賣出屬未遂)。

第三階段 (目前最新實務)

釋字第792號解釋、109年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未尋找買主未達著手,購入非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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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總結
綜上所述,本案 A 販入海洛因雖具營利意圖,但客觀未完成交付(非既遂)亦未尋找買主(未著手),依現行最新實務見解,應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