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因買賣股票失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自己為債權人之偽造借據,向其弟 弟乙詐騙新臺幣 1000 萬元。不久東窗事發,警察將甲以偽造私文書罪嫌移送檢察官 偵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犯罪嫌疑不足,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乙於不起訴處分 確定後,向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告甲詐欺財物之事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 甲觸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諭知甲有罪之判決。請詳 附理由說明判決是否違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096973
2020/06/27
㈠法院判決並無違法。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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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考生
邊緣考生
詳解 #4070519
2020/06/16
三、法院諭知甲詐欺取財有罪之判決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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