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獨資經營服飾店,但因為欠缺管空成本的能力,導致虧損連連,分别積欠乙、丙各達100 萬元、200萬元的貨款未償。後甲己無力清償債務決定結束營業,將全部庫存服飾打折出清, 得款90萬元,全部用以清償丙的債權。乙得知之後,認為甲對丙的清償並不公平,損害乙的利益,便以甲丙為被告,訴請撤銷甲丙間的清償行為。甲丙均抗辯:甲對丙的清償同時減少甲的債務,並未改變甲的總財產狀態,不符合撤銷要件。請附理由說明:何方的主張較有理由? (30 分)

詳解 (共 2 筆)

Eyrk(邀請碼22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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