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男係成年人,透過臉書結識乙女,且於聊天過程中知悉乙女係滿 16 歲、 未滿 18 歲之高中生,二人並互加 LINE 好友,試述甲男以下行為應如何 論處:

三、甲至警局自首其前一日晚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警方對其驗尿亦 呈陽性反應,且向警方檢舉毒品是向乙購買,並出示手機前一日上午有 與乙通聯,及以手機轉帳新臺幣 1,000 元給乙之紀錄。警方通知乙到案, 乙否認販賣毒品海洛因給甲,辯稱是向甲借錢,不是進行毒品交易云云。 警方將案件移送至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甲以證人身分到庭,甲具結 後仍為相同說法,並證稱: 「不是借錢,轉帳後還有去乙家找他拿毒品」 。 檢察官將甲之扣案手機鑑定,確實轉帳後甲之手機定位紀錄,出現在乙 住處附近,檢察官即將乙提起公訴。第一審程序時,乙之辯護人向法院 主張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為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請求 傳訊甲到庭做證,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但發現甲於起訴前已死亡。試分 析本案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