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甲之父親乙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自其配偶丙(亦即甲之母親)繼 承取得A房地(A房地由丙於62年取得),乙跟丙均未將戶籍登記在A房 地。嗣乙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A房地由甲繼承取得,甲辦竣戶籍登記 後居住在A房地。嗣甲於110年5月15日與丁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 於110年7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之次日 30天內向管轄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到該局查獲,並對甲依照稅率 35%發單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並依所漏稅額之0.5倍處 以罰鍰400萬元。甲主張,系爭房地2次買賣間隔50年,歷經2次繼承,應 免適用房地合一稅。然就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由於其係被黑道逼債,導致 須出售房地以清償債務,從而適用之稅率應為20%。請依題文回答下述問題:

三、甲若未於期限內繳納系爭補稅與罰鍰金額,管轄之國稅局就該公法上之金錢給付可為何項保全措施?(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