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請分析說明「公有土地」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物」?「公有土地」得否作為人民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標的?(25%)
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請分析說明「公有土地」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物」?「公有土地」得否作為人民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標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