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查獲甲「闖空門」,偵訊過程甲承認犯罪,並供出乙協助行竊把風、 銷贓,後經檢察官將兩人合併提請公訴。審理過程中,甲仍如偵查中之 說詞,乙則矢口否認。試問法院若欲以甲之供述認定甲、乙所涉之犯罪 事實,應如何進行本項證據調查?(25 分)
詳解 (共 5 筆)
kamui
詳解 #3667417
(一)甲承認自己犯罪為自白1.依刑事訴訟...
(共 6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8法警上榜.Balzac
詳解 #3305981
甲之供述,對甲而言為被告自白,其調查方式...
(共 2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g0260117
詳解 #3492785
(一)甲之部分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56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2.雖然甲自白犯罪,但依上開規定,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方可為有罪之判決。
(二)乙之部分
1.第155條第二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即為嚴格證明法則之明文化,故要證明明乙有罪,除甲之自白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外,依第156條第二項規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方可為有罪之判決。
2.第159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甲於偵訊過程中之供述對乙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作為認定乙有罪之證據。
3.甲之供述不符合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除非乙依第159條之5行使同意權,否則甲之供述不得作為認定乙有罪之證據。
宏澤
詳解 #6409376
本題甲、乙為共同被告,法院若欲以甲之供述認定二人犯罪事實,應如何調查,以下說明:
㈠依釋字582號解釋意旨,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合併審判所形成,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法院對甲應依人證之法定證據調查方式,藉此保障乙之防禦權。
㈡惟甲於合併審判中,身分亦為被告,故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87-1條,將甲、乙之案件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裁定分離,分離後,甲之身分依照第287-2條,準用證人之相關規定。
㈢綜上所述,本題法院進行證據調查應踐行上開規定後並命甲具結接受乙對質詰問,則甲之供述始符合傳聞例外,得作為證據。
ellen.1030
詳解 #3190278
ㄧ、倘以甲之供述認定甲、乙之犯罪事實
(一)共謀共同正犯
(二)實行共同正犯:把風行為、銷贓行為
(三)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