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對甲發出存證信函,言明甲欠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的清償期已過,請甲 於收到信函後 10 日內還錢。甲乃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對甲之該借款債權 100 萬元不存在(前訴)。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起訴請求甲給付同上借款 100 萬元 (後訴)。甲於後訴審理中,仍抗辯乙之該借款債權 100 萬元不存在,乙應先就甲乙 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及甲借款未還等項負舉證責任。請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試附 理由回答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竹仔
詳解 #5086163
1.甲主張乙應先就甲乙間有消費借貸關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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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烤牲
詳解 #5166478
§400既判力客觀範圍、爭點效
劉美化
詳解 #2808467
抗辯無理,法院已經做出判決,須上訴。
ckvhome
詳解 #3527775
法院應為不准羈押裁定,茲分析如下
1.拘捕前置主義:由於羈押為最嚴重侵犯人權之強制處分,故必要性原則、比例性原則為最高指導目標。偵查中犯嫌既然僅受偵查而非定罪,故檢警對其應循一定程序依法漸進(傳喚、拘提、逮捕、羈押);若司法人員未能依法為之而對嫌犯為逕行聲押,不免傷害其權利甚鉅。故本法規定"合法拘捕"是為羈押處分之前提,否則即應釋放嫌犯。(參刑訴93III、228IV、229II、229III)
2.本題警方踐行上開程序難謂合法拘捕程序
依刑訴88II現行犯、刑訴88III準現行犯,惟警方對乙之逮捕合法否?
(1)乙已非準現行犯:甲值勤發現乙強盜欲逮捕,但乙逃脫。翌日,甲巡邏遇乙。依學理及實務,為避免任意擴大準現行犯認定,通說認為,被追呼為準現行犯者之時間認定,應限縮於距離案發時間上之一日內(24H)較為合理。
(2)因乙被發現時已過24H,故不具急迫性下,警方應優先適用刑訴88-1緊急逮捕處分,方屬合法。
3.既然乙非現行犯、非準現行犯,則甲逮捕乙,其手段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強制處分非合法。
4.綜上,法院應為不准羈押裁定
肥宅貓貓
詳解 #5537489
一.甲後判決受前判決既判力爭點效所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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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小欣
私人筆記 #976262
甲之抗辯無理由: (一)按除表現主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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