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為X市議會議員,於其在X市議會所屬委員會中,對X市政府、X市工務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等單位之預算案及議案可進行質詢、審議與監督。X市之市民丙因所經營之公司鐵皮屋廠房所在位址經X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通知丙需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全部拆除該鐵皮屋廠房。丙為圖避免拆除整棟廠房減少損失,到乙之服務處陳情,乙乃藉機向丙要求支付新臺幣50萬元,丙同意後乙則承諾幫丙向拆除大隊「協調」,讓丙的廠房免受拆除或減少拆除範圍。在丙向乙支付50萬元後,乙乃於接近下班時間至X市拆除大隊辦公室,召集隊長及負責認定與拆除業務之各組組長下班後以「感恩餐會名義」到附近的熱炒店包廂吃晚餐,用餐過程乙即強烈要求使丙之廠房免拆或減少拆除範圍。因為正值X市議會審理下年度預算之期間,所以最終拆除大隊隊長、出席之各組組長,只好同意讓丙之廠房變更違章建築之分類,如此一來該廠房即可保留大部分,僅需拆除最近增建之一小部分後列管即可。試問:依據刑法之規定與實務見解,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