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認領登記等身分登記時,分別應以何人為申請人? (25 分)
詳解 (共 6 筆)
jean81920
詳解 #2452977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戶籍法第29條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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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詳解 #2390233
出生登記 父 母 祖父母 戶長 同居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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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ah Tsun
詳解 #2895516
(一)出生登記
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二)認領登記
第 30 條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smile623790
詳解 #2527152
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的申請人為 1.父,母,祖父,祖母,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戶籍法29I) 2.無依兒童者,申請人為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戶籍法29II) 3.無前二項者,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4.受委託人 認領登記的申請人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鄧言茴
詳解 #3594029
法定代理人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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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beartwo
詳解 #4234180
以本人為申請人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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