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之車輛部署安全指導原則規定,有關消防車輛部署安全注意事項為何?請詳述之。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489082
2025/06/17
根據《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中車輛部署...
(共 10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三等努力中
三等努力中
詳解 #7383671
2026/05/25

安全注意事項通則
(一) 與火場保持安全距離
車輛部署應與火場保持安全距離,以防閃爆燃、擴大延燒或
火場倒塌掉落物波及,致車輛撤退不及而遭損燬或人員受傷。
(二) 注意爆炸、倒塌及掉落物
部署車輛應注意可能因爆炸、倒塌、廣告物、高樓玻璃或電
線掉落造成車輛、人員之傷害。
(三) 部署上風處或較高位置
救災消防車輛,為防止二次傷害,在火災或危害性化學品外
洩事故現場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危害較低之上風處或較高位置處。
(四) 雲梯車預留操作空間
火場正面應預留雲梯車部署空間,同時部署2輛以上雲梯消
防車時應預留適當距離及注意操作空間,防止屈臂或梯體互撞,
發生意外。
(五) 雲梯車加大安全距離及預備防護水線
火載量高之建築物,以雲梯車執行救災與防護時,車輛部署
應加大火場安全距離,同時預備水線防護以防火勢突然擴大延燒,
車輛撤退不及而遭燒損。
(六) 車輛停放注意事項
消防車輛停放應注意土質、坡道、電線、水溝蓋及車側空間
等因素,以策安全。停放於坡道時,除拉起手剎車或電子手煞車
外,應於輪胎下放置輪阻器,開啟前後警示燈或停車故障燈。
(七) 預留作業及移位空間
消防車部署應預留車輛前後之作業及移位空間。先到車輛之
部署應儘量單邊停放,兩車間距 20 公尺以上,保持路況通暢,
以利靈活調度與操作安全;調度車輛時,須有人員負責指揮。
(八) 引導停駐與注意周圍狀況
引導車輛停駐時,需有引導員指引駕駛員利用警笛、引導燈、
手勢、號令或無線電等方式,明確傳達距離、寬度、高度及其他
安全必要事項予駕駛員;若為夜間引導車輛時,需使用照明器具。
引導車輛時確實注意車輛、行人及搶救活動同仁突發事件;引導
車輛倒車時,應特別注意車輛後方及上方障礙物。
(九) 車側引導及避免妨礙視線
引導車輛時避免站在車輛前後,儘量於車輛兩側進行引導,
並注意周圍狀況以維自身安全;另應避免站在駕駛員視線死角處。
(十) 防止滑動
消防車輛停於斜坡或不平處,應於輪胎下放置輪阻器或使用
專用墊板,防範車輛滑動或受電擊影響。
(十一)注意開門與下車勾纏物品
車輛到達事故地點停駐時,需確認有無行人或後方來車後才
可開啟車門;下車時,需確認安全勿跳下車。另注意消防衣等身
上物品,避免勾纏車上物品及車體構造,造成摔傷及裝備損壞。
(十二)警戒區外停放車輛安全措施
火災現場車輛部署位置於警戒區外時,得放置交通錐、封鎖
帶或警示燈、標示等相關警示裝置,降低交通事故之發生,並協
請警察單位人員到場指揮交通。
(十三)夜間照明
夜間救災,應於火場正面部署照明車或照明設備,確保人員
安全。

。。。。以上方為主修減成能在時限內完成的答案。。。。
(十四)交通事故現場車輛部署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後,可藉由車輛擺放的位置來創造出可庇
護消防人員之安全工作區空間,將車頭斜放角度約 15至45度,
消防人員並從車輛之安全側下車,此車輛擺放方式,可提升事故
現場交通管制的辨識度,避免二度事故災害發生;高速公路及一
般快速道路內、外側車道交通事故車輛擺放宜參考下列方式:
1、內側車道交通事故宜將車頭朝向外側車道。
2、外側車道交通事故宜將車頭朝向內側車道,便於引導後方車流
匯入非事故之車道。
(可參閱第十二章 執行車禍救助安全指導原則)
(十五)危害性化學品現場車輛部署
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場所、氣槽車、油槽車災害搶救時,
除依署頒「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外,應注意以下車輛部署安全事項,防範爆炸時波及人車:
1、保持現場人車安全距離。
2、車輛宜停放於堅固牆壁或其他固著物旁。
3、搶救車輛應停放於上風處或較高位置。
4、宜部署於槽車 45度角位置處,避開危險物品或氣(油)槽車的
車頭、車尾及兩側,以防因槽體爆炸,受內設之防波板波及影
響。
(可參閱第十七章 搶救化學工廠火災安全指導原則及第三十二
章 核生化災害初期、恐怖攻擊、戰時消防搶救安全指導原則)
(十六)隧道火災車輛部署
1、順向部署、單邊停放
車輛採順向部署救援方式,支援車輛進入隧道時應採單邊
停放,各車相距適當距離,執行中繼供水工作,而非聚集火場
附近,阻塞交通及影響中繼任務。
2、對向車道部署、橫坑進入
隧道若為雙孔單向,車輛得部署於起火隧道對向車道由橫
坑進入起火隧道搶救,並隨時注意撤退路線。
3、救護車由導坑進入
隧道火災時若現場有導坑,救護車輛可由導坑進入,部署
於火點下方附近。
(可參閱第二十五章 搶救長公路隧道火災安全指導原則)
(十七)港區船舶火災車輛部署
港區可分為船舶(碼頭區)及貨櫃場區車輛部署,車輛停放
宜與碼頭岸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應有足供車邊兩側人員部署水
線、搬運器材操作空間,避免人員落海危險;同時亦應注意週邊
碼頭橋式機、門式機及貨櫃車輛作業動線,協請警察單位到場指
揮交通,以降低意外事故之發生。
(可參閱第二十六章 搶救船舶火災安全指導原則)
(十八)航空器火災車輛部署
搶救航空器火災時,車輛部署應配合主管機關指示,消防車
停放於航空器之距離應考量當時之風向、風速及地形,保持合理
之安全距離。避免接近發動機進氣口及排氣口之危險範圍。停車
位置之選定應以能迅速脫離火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