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債權人甲(住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為滿足其對債務人 乙公司(住所/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稱臺中地院)之執行名義上 所載金錢債權,乃向臺北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公司之商標專用權。臺北地院依甲之 聲請將該商標專用權拍定並移轉後,乙主張臺北地院之執行行為是無管轄權所為, 應屬當然無效,有無理由?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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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仔
詳解 #5103840
強執7條,強制執行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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